|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堂為加拿大温哥華埠宗人之聯聚機構、定名為【温哥華余風采堂】,英文名為Yee Fung Toy
                              Society of Vancouver。   第二條:
                            本堂以聯絡感情,團結力量,推進族務,共謀族人福利,及贊助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二章 堂員 第三條:
                            凡居住温哥華之余氏宗人,不論年齡性別,經本堂認可者均得加入為堂員,並於註冊時繳交入堂費及應繳之年捐。
                            第四條:
                            凡入堂滿六個月而又盡足義務繳清年捐者,方能享有本堂一切福利,堂員年滿十八歲,享有本堂之選舉權與被選權,
                            在堂員大會時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己入堂而未盡足義務繳清年捐者,不能享有上述之權利。  
                            第三章 會議 第五條: 本堂定期每年四月份月會舉行全體堂員會議一次。
                            以超過廿五人出席為合法。   第六條: 每月理事職員開會一次。
                            全體職員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為合法,如有特別事情,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在會議席上之提案,應有附議人,方能提出討論。討論提案,須出席過半人數贊成,方得通過。   第八條: 討論事項,在表决時,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由主席決定之。   第九條:
                            凡經通過之議案,須再行決議者,要用書面陳明理由,提交月會討論,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贊成,方能將此議案否决。
                            第四章 選舉 第十條:
                            本堂職員任期為二年,於任期屆滿之年底舉行選舉。翌年正月月會時舉行交代。   第十一條: 由全體堂員選出之理事,以票數最多之前十一名當選。
                            第十二至十五,四名為候補。   第十二條: 正主席由當選理事互選之,再互選副主席,以票數多少排名。   第十三條:
                            各科主任除由當選理事選出外,為選賢能起見,得在堂員中有才能者選出之。   第十四條: 選舉如遇票數相同時,得由顧問當眾抽籤決定之。   第十五條:
                            凡歷任本堂重要職位而有功績者,可由理事會聘請為顧問、名譽顧問、或名譽主席。   第五章: 組織 第十六條: 本堂職員為理事制、其職位分配如下: o 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
 o 書記主任一名,副一名
 o 財政主任一名,副一名
 o 交際主任一名,副一名
 o 福利主任一名,副一名
 o 康樂主任一名,副一名
 o 核數主任一名,副一名
 o 耆英組主任一名,副一名
 o 青年組主任一名,副一名
 o 婦女組主任一名,副一名
 o 教育基金主任一名,副二名
 o 庶務員一名(非理事)
  第六章 職權 第十七條: 主席 - 對內主理堂務,對外為本堂代表人。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第十八條: 書記科辦理日常堂務,來往文件,進支數目、會議記錄及要件保管。
                            第十九條:
                            財政科掌理收支款項等財務事項、銀行存款及提款、須由主席,書記,財政三人中之二人簽名方生效力、倘提款數目超過伍佰元、須
                            經月會通過、方得提支。   第二十條: 交際科辦理對外交際及英文文件。   第二十一條: 福利科辦理本堂員一切慈善福利事務。   第二十二條: 康樂科辦理本堂一切康樂活動事宜。   第二十三條: 核數科核算對本堂一切賬目工作。   第二十四條: 耆英組辦理有關耆英堂員一切事務。   第二十五條: 青年組辦理青少年堂員各種健康活動,指導學習各項技能和知識。
                            第二十六條: 婦女組聯絡婦女界及辦理有關婦女事宜。   第二十七條: 教育基金會辦理獎勵青少年堂員及其他教育事宜。   第二十八條: 庻務員負責本堂所清潔工作、管理物品,派送文件等。   第二十九條: 本堂理事有協助各科工作之義務。   第三十條: 顧問有指導辦理堂務之責。   第三十一條:
                            本堂之正副主席、書記、財政、福利等科及庻務員、每年或每月得酌領酬金,其金額多少於每次選舉前決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二日堂員會議通過之日起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