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總堂定名為【加拿大余風采總堂】,英文名為Yee Fung Toy
                            Society of Canada。    第二條:
                          本總堂以聯絡感情,團結力量,推進族務,共謀族人福利,及贊助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總堂地址設於温哥華佐治東街二二六號,為全加余風采堂之最高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總堂以懇親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總堂職員為理事制,設理事職位二十五名,候補四名。
                          職務分配如下: 
  o 總長一名 副總長一名 o 主席一名 副主席三名
 o 書記主任一名 副一名
 o 財政主任一名 副一名
 o 交際主任一名 副一名
 o 福利主任一名 副一名
 o 樓業主任一名 副一名
 o 核數主任一名 副一名
 o 婦女組主任一名 副一名
 o 分堂主席授聘總堂副主席六名(由每分堂提一名)
 o 分堂授聘總堂理事六名(由每分堂提一名)
 o 庶務員一名(由理事會聘任)
 o 香港五堂會海外授聘顧問 二名
 o 海外族務發展專責小組六名
   第五條:
                          凡有宗人二十五人以上地區,得設立分堂,名為(某地余風采堂)英文名為 Yee Fung
                            Toy Society of (加上所在地名稱)
                          ,未滿二十五人之地區,得由該省最近分堂設立通訊處,分堂在成立之前,須先向總堂報請備案,
                          由總堂發給鈐記,依章成立,以明系統而歸劃一。    第六條:
                          各分堂應根據總堂章程,設立理事會,分科辦事,除接受總堂指導監督外,有自行處理
                          轄區內一切堂務之權。    第七條:
                          各地通訊處得設置正副主任各一人,由該省最近分堂聘派,負責傳達文件,及處理區內
                          各堂員有關事宜。    第八條:
                          各地分堂及通訊處,若有較重大事情,認為不能處理者,得呈報總堂協助解決。  第三章: 職權  第九條:
                          主席對內主理堂務,總長對外為本堂代表人。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總長出缺時,由副總長代理之。    第十條:
                          所有當選總分堂理事者,在每年月會會期,如超過三次無故不到會,又無合理之解釋者,則作自動棄權,
                          退出當屆理事之職。    第十一條:
                           書記科辦理日常堂務,來往文件,進支數目、會議記錄及要件保管。   第十二條:
                          財政科掌理收支款項,保管存款等財務事項。銀行存款及提款,須由主席,書記,
                          財政三人中之二人簽名方生效力,倘提款數目超過壹仟元者,須經月會通過方得提支。    第十三條:
                          交際科負責外交及英文文件事務。    第十四條:
                          慈善福利科辦理本堂一切慈善福利事務。    第十五條:
                          樓業科負責樓業租務、菅理、修茸等職務。    第十六條:
                          核數科核算本總堂一切賬目工作。    第十七條:
                          婦女科聯絡婦女界及辦理有關婦女事宜。    第十八條:
                          庻務員負責本堂所清潔工作,派送文件,協助書記辦理堂務一切所需工作。   第十九條:
                          本總堂理事有協助各科工作之義務,顧問有協助及指導辦理堂務之責。  第四章: 選舉  第二十條:
                          本總堂理事任期為四年,由總堂在地之堂員中選出,再由當選理事中選出各科職員,
                          於翌年正月上旬舉行交代。    第二十一條:
                          每分堂選派一名代表為總堂當然理事,其餘理事之選出,以票數最多之前十三名當選為理事,
                          第十四至十七名為候補理事。    第二十二條:
                          正副主席由全體當選理事互選之,先選正主席,後選副主席。    第二十三條:
                          各科主任除由當選理事選出外,為選賢能起見,得在堂員中有才能者選出之。    第二十四條:
                          除總長外、其他職員連選得連任。總長任期只一屆,
                          不得同期保留或接受總堂與各分堂顧問或理事長職務,期滿不得連任。
                          任期內正總長退休或出缺,由副總長補正。退任總長升為元老,元老不得再被提名為總長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選舉如遇票數相同時,當眾由主席抽簽决定之。    第二十六條:
                          凡曾任總堂或分堂重要職位而有功績者,如因年老或其他特別情况不能當任實職者,
                          得由理事會提名給予恰當名銜。 
  第二十七條:
                          本總堂之正副主席、書記、財政、慈善福利、樓業、庶務等科,每年或每月得酌領酬勞金,其金額多少,
                          於每屆選舉前決定,如因幣值漲落,總堂理事有權體察情形予以調整。  第五章: 堂員  第二十八條:
                          凡居住於加拿大之宗人,不論年齡性別,經本堂認可者均得加入為堂員,
                          並須先加入當地分堂或通訊處為堂員,新加入之堂員,於註冊時須繳交堂底費拾元。
                          註冊時堂員只須報上出生年份,不需填報出生何月何日。    第二十九條:
                          凡堂員如遷居別地時,應於一個月內向當地分堂或通訊處作遷移登記;
                          凡堂員去世或回國定居時,該管轄分堂亦應於一個月內向總堂報備。    第三十條:
                          堂員每年須繳交年費一元,由每分堂負責收集一齊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交到總堂。
                          凡堂員盡足義務,年滿十八嵗者,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開會時有普通總堂(B
                          級)會員的發言權及表决權。懇親大會代表(由第十七屆懇親大會開始)有資格提升為總堂(A
                          級)會員。    第三十一條:
                          凡入堂未滿一月而有事請求辦理者,須報告所屬分堂或通訊處轉呈總堂,
                          並酌納經費若干元,方接納辦理。    第三十二條:
                          凡宗人未經入堂有事請求協辦者,
                          除即要補行註冊加入所屬分堂或通訊處及總堂外,仍要酌納經費若干元方能接納辦理。  第六章:會議  第三十三條:
                          懇親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時間定為四日,大會地點,由總堂於會期前一年函徵各地分堂意見而決定之,
                          有關財政開支,應定下支出計划預算,由接辦分堂與總堂協商解決。在特殊情況下,
                          懇親大會允許提早或推后一至兩年。如各分堂不願接辦,則仍由總堂舉行,總堂或分堂主辦懇親大會,
                          應組織籌備處專責其事。懇親大會出席代表名額:總長、總堂正副主席、書記主任、財政主任、
                          樓業主任等為當然代表,元老、總堂顧問亦有出席權,其他各分堂代表人數,根据其分堂會員配額如下:
                          75 人
                          以下的分堂派代表一名,76 至 125
                          人的分堂派代表二名,126 至 175
                          人的分堂派代表三名,176 人以上的分堂派代表四名。
 
                        
                          
                            | 
 | 溫哥華風采堂 
 | 四名 
 | 卡加利風采堂 
 | 四名 
 | 
 |  
                            | 
 | 安省風采堂 
 | 三名 
 | 點問頓風采堂 
 | 二名 
 | 
 |  
                            | 
 | 滿地可風采堂 
 | 一名 
 | 雷城風采堂 
 | 一名 
 | 
 |  
                              總堂負責以上所列代表從外地來到大會地點的旅費及酒店住宿。另外,可以允許各分堂自費代表一名,籌備處自費代表二名。
                             第三十四條:
                          懇親大會閉幕後,總堂有執行大會議决案之責,每月在堂所舉行全體職員會議一次,
                          并及時經網絡傳送給各分堂當然理事;每年 6月、12
                          月召開理事視像會議;如有特別事故,得召集臨時會議。另外,承辦懇親會的堂會,
                          要在懇親會後一年內將會議紀要及其他重要圖文資料整理成懇親特刊分發給全體代表。    第三十五條:
                          如有重大事情與全加余風采堂及堂員有關者,得由總堂召開代表大會商決之。   第三十六條:
                          每次懇親會之時,各分堂應按參加總堂實際人數,每人繳交懇親費五元。  第七章: 樓業  第三十七條:
                          本總堂樓業,應由總堂永遠保管,非經懇親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决議,不得變動。    第三十八條:
                          本總堂樓業收益,除總堂應支之外,如有盈餘,得酌撥款項辦理獎學敬老扶幼等福利事項,
                          普及於全加各地盡足義務之堂員,其實施辦法,由應屆懇親大會決定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第十七屆懇親大會通過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四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下屆懇親大會修訂之。 |